多选题 2分

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,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。2014年5月3日,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《委托协议》,约定:陈建出国期间,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。”为了处理紧急事物,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...

陈建赴国外学习1年,在国内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。2014年5月3日,陈建与邻居张增签订《委托协议》,约定:陈建出国期间,委托张增为陈建看管房屋。”为了处理紧急事物,陈建于5月6日将钥匙及房产证交给张增。张增为谋利,谎称该房屋为其本人所有,于2014年5月15日将房屋出租给其同事林海。《房屋租赁合同》约定:“每月租金3000元,租期为2年,不得转租他人。”5月20日张增将房屋钥匙交给林海。同日,林海入住。5月30日,林海在未通知张增的情况下,将该房屋一间居室租给朋友王琳。林海与王琳双方口头约定:“租赁期限为1年,每月王琳向林海交4000元租金”。2015年5月1日陈建回国,发现其房屋已被出租。陈建多次向张增、林海、王琳要求返还房屋未果,遂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的说法中,正确的有( )。
  • A.如果林海拖延支付租金,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
  • B.张增与林海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20日(交钥匙时间,5月15日签协议)
  • C.张增与陈建签订的《委托协议》的生效时间应为2014年5月3日(5月3日签协议,5月6日交钥匙)
  • D.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不定期租赁
  • E.林海与王琳之间的转租合同的租赁期应视为1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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