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析题
15.5分
甲建筑公司(一般纳税人)机构所在地为 A 地,2020 年发生如下业务: (1)2020 年 1 月承接 B 地的工程项目(清包工方式),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545 万元(含...
甲建筑公司(一般纳税人)机构所在地为 A 地,2020 年发生如下业务:
(1)2020 年 1 月承接 B 地的工程项目(清包工方式),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545 万元(含税价),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 109 万元且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(109 万元为含税价,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;甲建筑公司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)。
(2)2020 年 1 月承接 C 地的一项甲供工程项目,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206 万元(含税价),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 51.5 万元(含税价,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,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)。
(3)2020 年 2 月为 B 地的工程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 50万元。
(4)2020 年 2 月为 C 地的工程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 20万元。
(5)2020 年 2 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吊车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200 万元,该吊车兼用于 B、C两地工程项目。
(6)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(已抵扣进项税额),账面成本 10 万元。
(其他相关资料:甲建筑公司除 B、C 两地工程项目外无其他项目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合规并抵扣)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。
(1)甲建筑公司承接的 B 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?应预缴税额多少?
(2)甲建筑公司承接的 C 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?应预缴税额多少?
(3)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?
(4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?
(5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?
(6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在机构所在地 A 地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?
(1)2020 年 1 月承接 B 地的工程项目(清包工方式),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545 万元(含税价),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 109 万元且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(109 万元为含税价,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;甲建筑公司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)。
(2)2020 年 1 月承接 C 地的一项甲供工程项目,2020 年 2 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 206 万元(含税价),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 51.5 万元(含税价,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,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)。
(3)2020 年 2 月为 B 地的工程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 50万元。
(4)2020 年 2 月为 C 地的工程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 20万元。
(5)2020 年 2 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吊车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200 万元,该吊车兼用于 B、C两地工程项目。
(6)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购入的原材料(已抵扣进项税额),账面成本 10 万元。
(其他相关资料:甲建筑公司除 B、C 两地工程项目外无其他项目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合规并抵扣)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。
(1)甲建筑公司承接的 B 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?应预缴税额多少?
(2)甲建筑公司承接的 C 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?应预缴税额多少?
(3)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?
(4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?
(5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?
(6)甲建筑公司 2020 年 2 月在机构所在地 A 地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?
参考解析: (1)甲建筑公司应在 B 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;
应预缴税款=(545-109)÷(1+9%)×2%=8(万元)。
(2)甲建筑公司应在 C 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;
应预缴税款=(206-51.5)÷(1+3%)×3%=4.5(万元)。
(3)
①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,该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
款的扣除凭证。
②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,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(市、区)、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。
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。
(4)购进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;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、简易计税项目,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;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,属于正常损失,进项税额可以抵扣,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。
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=50×6%+200×13%=29(万元)。
(5)应纳税款=[545÷(1+9%)×9%-29]+[(206-51.5)÷(1+3%)×3%]=20.5(万元)。
(6)应补税款=应纳税款-已预缴税款=20.5-(8+4.5)=8(万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