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答题 5分

甲于1998年3月12日受雇于乙公司,签订了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一年。合同约定:除非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一方书面通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,该合同自动顺延到下一年。至本案争议发生时止,甲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...

甲于1998年3月12日受雇于乙公司,签订了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一年。合同约定:除非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一方书面通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,该合同自动顺延到下一年。至本案争议发生时止,甲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顺延到2008年3月12日。2008年2月12日,乙公司通知甲合同到期后,双方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,终止劳动关系。甲随即告知乙公司其已怀孕,并于次日向公司提交了医学证明。乙公司收到医学证明后,通知甲将合同期顺延至其哺乳期满。之后,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甲员工的90天产假期满后,公司以甲员工逾期未归为由,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甲对解除决定不服,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,并主张其产假不只90天,若加上晚育假等,共计有100余天,故不属于旷工,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,并赔偿至哺乳期间的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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